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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彩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1-25 20: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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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彩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度》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4110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遵守的言行标准。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到举止端庄、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道。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一)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二)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三)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四)方便群众,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规定;

(五)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出具书面决定的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不滥用职权、越权执法;

(二)依照法定时限和要求实施,不推诿、拖延或者变相拖延;

(三)清正廉洁,不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私分财物;

(四)不以各种名义索取或者接受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礼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五)不野蛮执法及刁难、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七)不参与涉黄、涉赌、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依法接受监督,认真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处罚;

(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或以罚代管;

(三)使用非法票据进行处罚,或截留、私分、违规使用罚没财物;

(四)将执法证件、装备出借给非执法人员;

(五)滥用强制措施执法,使用暴力执法;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七)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和失察,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决定;

(二)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应当做到:

(一)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进行;

(二)将有关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二)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三)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场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五)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六)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时,应当做到:

(一)在法定时限内及时送达;

(二)直接送达应在被送达人、被送达人的代理人、指定签收人或者与被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在场时进行,被送达人有不理解之处应当耐心解答;

(三)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邮寄送达前先向行政相对人确认邮寄地址,注意留存邮寄单据并注明邮寄的文书名称;

(五)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仪表举止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得体、仪表端庄、姿态良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统一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有打闹、大声喧哗或其他有损行政执法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五章 语言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谈吐文明、语气亲和、用词恰当、礼貌待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如遇行政相对人有不同认识和理解,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使用歧视、恐吓、威胁性语言及刁难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包括的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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