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中国足彩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的通知
桂人社办发〔2014〕8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结合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自治区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所需行政执法监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持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六)是否全面正确执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七)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向直接管理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组织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被调查或者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
(三)以拍照、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被调查或者检查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行政执法行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当场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向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后有权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区别情况制发《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处理。
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进工作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依法责令停止、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限期改正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受送达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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