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特设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将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比例可以提高至10%: 1.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3.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4.已评未聘人员达到专技岗位总量20%以上的; 5.经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