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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应先解除劳动合同

  • 发布时间:2024-04-30 18:00:00
  •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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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范某于2022年7月1日至某管理公司从事行政专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因经营不善,公司拖欠范某2022年10月及11月工资,且自2022年12月1日起未安排范某工作。范某以该管理公司拖欠工资及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范某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证明该管理公司发放工资至2022年9月份。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公司的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而且其自2022年12月起未安排范某工作的行为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范某可以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范某在申请仲裁前未履行通知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的告知程序,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范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的告知程序,否则事后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会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同样,劳动者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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