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药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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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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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
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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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广西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检查核查、技术审评以及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为药士或技士、药师或技师、主管药师或主管技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技师、主任药师或主任技师。非临床药学职称设药学、中药学、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以及药品检查等4个专业。其中,药学、中药学、技术监督和检验检测等3个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四)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其中正高级职称按照规定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及其他基本条件
(一)学历、资历。
????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从业范围申报相应职称,从事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关。同时,应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员级职称: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2.申报助理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申报中级职称: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4.申报副高级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5.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其他基本条件。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职称的,从事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和流动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并符合评审条件其他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中级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2)申报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2.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职称。执业药师受聘担任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岗位,或按规定进行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满足相应学历资历条件要求的,可作为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3.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三)工作量要求。
1.申报助理级、中级职称,取得药(技)士、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5周。
2.申报副高级职称,取得主管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3.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副主任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依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专业领域,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2、3、4)。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申报中初级职称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初级职称(员级):药士或技士。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能独立撰写本专业相关的工作报告。
(2)申报药品检查专业药士职称的,应具有审评查验工作经历。
2.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需提交1篇工作以来协助解决本专业问题、体现本人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专题报告。
(二)初级职称(助理级):药师或技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基本掌握本专业一般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2)申报药品检查专业药师职称的,应具有审评查验工作经历。
2.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需提交1篇工作以来协助解决本专业问题、体现本人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专题报告,或参与课题研究撰写的研究论文(研究报告)、专业技术工作报告、技术总结等。
(三)中级职称:主管药师或主管技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撰写为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职称人员的能力。
(2)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工作1项以上。
②解决过本专业的技术难题。
③参与编写本单位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并付诸实施。
④参加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推广。
⑤参与企业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或参与“三品一械”监督抽检工作,并编写有价值的质量分析报告。
⑥参与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或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⑦能发现或解决药品审评查验有关技术问题,并提供能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或评审报告。
⑧参与省级“三品一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体系文件等起草编制工作,并经相关部门采纳实施。
⑨参与省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申报药品检查专业主管药师职称的,须取得市级以上药品检查员资格。
2.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2项(每项不重复):
(1)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署名为准)。
(2)参与市(厅)级本领域相关科研课题,并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1项。
(3)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获发布实施。
(4)参与获得新药证书、三类医疗器械证书或临床批件。
(5)参与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获得省(部)级相关行业职业(工种)技能竞赛单人赛项优胜奖以上。
(7)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2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8)作为编著者公开出版本领域相关的刊物(含有电子出版书号的电子出版物)1部,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等。
(9)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调查(分析)报告、立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等2篇(须提供采纳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的书面评价等相关材料和证明)。
(10)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较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等1次以上。
(11)参与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1篇以上。
(12)取得较好的带教成绩,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管理或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1次以上。
(13)参加技术改造、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或新产品开发1项以上。
(14)承担或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或其它技术管理文件被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15)在“三品一械”现场检查中,本人累计发现主要缺陷1项以上或一般缺陷20项以上。
(16)独立完成技术审评(审查)报告5份以上。
(17)获相关部门采纳实施“三品一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1项以上。
(18)参与省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1次以上,或制定体系文件5份以上。
(19)作为主办(或作为审评专家)、审核或审批人员参与的审评查验项目,获注册证或许可证1个以上。
(四)副高级职称: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技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有丰富的药学或相关专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参与完成重要的专业任务。有培养本专业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
(2)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交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之一:
①在检验检测等技术工作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三品一械”标准、补充检验方法、“三品一械”抽验评价、应急检验、通过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等。
②在药品审评查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监督工作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发现或解决有关重要的技术问题,并提供能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或评审报告。
③在药品研究、生产、流通等行业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承担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相应批文(结题)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在药品审评查验技术工作中,能发现或解决较大有关技术问题,并提供能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或评审报告。
⑤在审评查验技术服务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三品一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体系文件等起草编制工作。
⑥参与省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
(3)申报药品检查专业副主任药师职称的,须被聘为国家级药品检查组长,或省级药品检查组长不少于2年。
2.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2项(每项不重复):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2)获得新药证书、三类医疗器械证书或临床批件等的主要完成人(不限排名)。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前5名)。
(4)“三品一械”标准制修订(包括颁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国家级不限排名、省部级前5名),或团体标准5个以上(前3名)。
(5)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市厅级科技课题结题(前3名);承担省部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并涉及多单位联合申报的,排名以所在单位计)。
(6)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加(前5名)完成2项国家级专项任务(包括国家“三品一械”抽验评价、国家“三品一械”质量研究、国家重点监测等),且获得通报表扬(需有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任务书、通报表扬文件等证明材料),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加(前3名)完成3项自治区级专项任务(包括自治区“三品一械”抽验评价、自治区“三品一械”质量研究、自治区重点监测等),且获得通报表扬(需有通报表扬文件等证明材料)。
(7)获得省(部)级相关行业职业(工种)技能一类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省(部)级相关行业职业(工种)技能二类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2名、双人赛项和三人赛项第1名。
(8)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本学科领域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文献综述1篇(可不发表)。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9)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编撰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的刊物(含有电子出版书号的电子出版物)1部,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
(10)参与完成上级部门“三品一械”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前5名),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完成省级“三品一械”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3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1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GVP标准执行等工作,担任企业药物警戒、生产、质量负责人累计满3年,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表扬。
(12)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提升利税10%以上,需提供完税证明);或作为技术骨干处理过较大技术问题或难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5名)承担的科研活动(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需经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
(14)担任检查组长在“三品一械”现场检查中累计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现严重缺陷,报送“三品一械”风险信息1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作为检查员在“三品一械”现场检查中,本人累计发现主要缺陷10项以上。
(15)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编写高水平“三品一械”检查年度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编写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省级检查员培训教材2部以上。
(16)主要参与国家级资质认定(CMA)/认可能力扩项、省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1次以上,并获通过。
(17)作为主办(或作为审评专家)、审核或审批人员参与的审评查验项目,获注册证、注册批件或许可证10个以上。
(18)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与检查员队伍建设相关文章3篇以上。
(1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县(市、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非临床药学副高级职称,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满足上述(1)—(10)中的1项要求。
(五)正高级职称:主任药师或主任技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有丰富的药学或相关专业领域科学研究、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主持完成重要的专业任务。有指导本专业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
(2)根据申报专业及实际工作情况,提交申报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材料之一:
①在检验检测等技术工作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展“三品一械”标准、补充检验方法、“三品一械”抽验评价、应急检验、通过自治区级或省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等。
②在药品审评查验、不良反应监测等技术监督工作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发现或解决有关重大的技术问题,并提供能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或评审报告。
③在药品研究、生产、流通等行业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承担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改造项目,已获得相应批文(结题)或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能发现或解决重大有关技术问题,并提供能证明其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技术或评审报告。
⑤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三品一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体系文件等起草编制工作。
⑥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
(3)申报药品检查专业主任药师职称的,须被聘为国家级药品检查组长不少于3年,或省级药品检查组长不少于5年。
2.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每项不重复):
(1)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证书持有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三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9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2)获得新药证书、三类医疗器械证书或临床批件等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转让、许可或应用的主要发明人(前3名)。
(4)“三品一械”标准制修订(包括颁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或主要参与(前3名)编写省级以上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管理办法被颁布、采纳,并已付诸实施。
(5)承担省(部)级、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且已结题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5名、省部级前3名、市厅级第1名);承担省(部)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涉及多单位联合申报的,排名以所在单位计(限前5个单位)。
(6)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加(前3名)完成2项国家级专项任务(包括国家“三品一械”抽验评价、国家“三品一械”质量研究、国家重点监测等),且获得通报表扬(需有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项目任务书、通报表扬文件等证明材料)。
(7)获得省(部)级相关行业职业(工种)技能一类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3名、双人赛项前2名、三人赛项第1名。省(部)级相关行业职业(工种)技能二类竞赛决赛单人赛项前2名、双人赛项和三人赛项第1名。
(8)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文献综述1篇。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9)作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编撰者,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的刊物(含有电子出版书号的电子出版物)2部,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
(10)参与完成国家“三品一械”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前5名),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1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GSP标准执行工作或主持药品生产管理和GMP、GVP标准执行等工作,担任企业药物警戒、生产、质量负责人累计满5年(同时担任两项负责人可分别累计),在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或生产管理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表扬。
(12)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主要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提升利税30%以上,需提供完税证明);或作为负责人处理过重大技术问题或难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承担的科研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需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
(1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本行业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某一领域空白(需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评价、鉴定或验收等)。
(15)担任检查组长在“三品一械”现场检查中累计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现严重缺陷,报送“三品一械”风险信息3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16)完成上级部门“三品一械”指导原则、审查指南、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参与国家药监局及直属单位项目2项以上(前5名)或主持上级主管部门项目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或主持参与编写高水平“三品一械”检查年度分析报告3篇以上;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编写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省级检查员培训教材3部以上。
(17)主要参与国家级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查能力评估、资质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1次以上,并获通过。主持或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实验室新资质能力扩项项目不少于10项。
(18)作为主办(或作为审评专家)参与的审评查验项目,获注册证、注册批件或许可证15个以上。
(1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县(市、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非临床药学正高级职称,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满足上述(1)—(10)中的2项要求。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申报者每次只能破其中一项条件,且不能越级申报,下同):
(一)申报中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
2.参加“三品一械”国家标准(包括国家补充检验方法)制修订研究且经颁布实施的。
3.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专业技术称号。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参加药品、化妆品和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国家补充检验方法)制定研究且经颁布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主持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包括国家补充检验方法)且经颁布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4.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奖励证书为准),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3.主持“三品一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国家补充检验方法)制定研究且经颁布实施2项;或主持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包括国家补充检验方法)且经颁布实施2项。
4.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三品一械”标准制修订(包括颁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研究报告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取得不同专业学历(学位),但其中一个学历(学位)为非临床药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
(三)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以项目管理部门的合同为准,下同);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等部门管理的科技项目;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地市科技部门、厅局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各级别科研项目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供结题相关材料。项目的完成人应以结题、验收、鉴定的材料为准。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级数量级)。
(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六)年度考核: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按照所要求年限的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七)各类奖励认证,需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各类奖励证书的奖励级别应以颁奖机关的级别为准。
(八)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足彩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6〕76号)同时废止。
(十一)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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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足彩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3号).doc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