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更高标准民生保障献礼建党百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时间和范围
(一)提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21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1元,即增加10 元。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136元。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资金来源
本次提高的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