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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典型案例 第九期|来宾: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被处罚

  • 发布时间:2022-11-02 15:35: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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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我国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充分发挥《条例》赋予的监管手段和惩处措施,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

为宣传贯彻《条例》规定,进一步推进《条例》实施,我们陆续推出运用《条例》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今天来看第九期

来宾: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被处罚


案例

2022年3月,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住建部门在开展根治欠薪“雷霆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某工程项目未能提供按月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凭证,涉嫌存在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依法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行为。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该建设单位依法立案处理。

立案后,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向该建设单位下达了《劳动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依法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凭证,同时,向有关银行发函查询其相关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查阅了工人实名制平台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询问该项目相关人员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建设单位未依法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建设单位在规定限期内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补足应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该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过听证未支持该建设单位的申辩意见,2022年9月,对该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项目立即停工,并对违法行为处80000元罚款(本案有三家施工单位,涉及三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共处罚款240000元)。


评析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抓根源、抓苗头是关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可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按月足额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是从根源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保证有钱发的关键。


法规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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