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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 保障民生——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

  • 发布时间:2008-11-28 08: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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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就业 保障民生

              ——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

 

人民日报记者 王比学

 

  今年830日,《就业促进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1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专访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

 

  一、为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奠定法律基础

 

  记者:从2003年至2006年,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了近2000万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请问《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能起到什么作用?

 

  张小建:《就业促进法》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一部重要法律,与此前不久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一样,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

 

  在我国,就业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统筹城乡就业、解决新成长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任务艰巨,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任务之一。因此,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促进就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促进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成为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法制性的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给予定额税收减免、发放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办法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有效地实施和运行。

 

  二、政府应积极履行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记者:《就业促进法》的侧重点是什么?它从哪些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张小建:由于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就业促进法》围绕促进就业的目标,对坚持和贯彻我国“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作出了全面规定,同时,侧重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这是本法突出的特点。

 

  《就业促进法》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促进就业的基本制度:

 

  第一,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就业歧视;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帮助;实施就业援助,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等。

 

  第二,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等。

 

  第三,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四,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明确了国家、企业、劳动者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和作用。

 

  第五,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就业的农民等群体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七,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明确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援助的措施、对就业压力大的特定地区的扶持等。

 

  三、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

 

  记者:下一步,劳动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规定?

 

  张小建:《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这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使《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使各项政策措施在全社会支持下得到贯彻落实,为《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同时,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建设,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具体措施,制定好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加强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知法、懂法、善于执法的干部队伍,为《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做好准备。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

 

《人民日报》 ( 2007-10-04 04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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