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09〕108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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